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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 工程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,包括碳纤维复合材、玻璃纤维复合材和芳纶纤维复合材。为增韧目的,允许以混编或增层方式使用部分玄武岩纤维,但不得单独使用玄武岩纤维复合材。

8.1.2  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;其受力方式必须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。

8.1.3  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本规范第3.0.5条规定的置信水平,按强度保证率为95%的要求确定。

8.1.4  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鉴定必须与所选用的配套结构胶同时进行。若该品牌纤维拟与其他品牌结构胶配套使用,应分别按下列项目重做适配性检验:

    1  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;

    2  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;

    3  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。

8.2 碳纤维复合材

8.2.1  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布,其材料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
    1  对重要结构,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(PAN基)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,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;

    2  对一般结构,除使用聚丙烯腈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外,若有适配的结构胶,尚允许使用不大于15k的聚丙烯腈基碳纤维。

8.2.2  碳纤维复合材按其性能分为Ⅰ、Ⅱ、Ⅲ三个等级。安全性鉴定时,应按委托方报的等级进行检验。鉴定结果仅予以确认,不得因该检验批试样性能较高而给予升级。

8.2.3  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鉴定,应先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下列确认工作:

    1  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、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,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;

    2  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,以确认该批材料的真实性;

    3  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,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。